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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国家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15-06-1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科研工作深入发展,使国家级各类高级别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由单位(国家级)下达或委托、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要内容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对国家级项目行使管理职能,主要工作为组织申报、进行中期检查、组织开题、鉴定(结题)、验收及评估。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立项

 

第四条 我校国家级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材料经科研处审查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相关项目管理部门。

第五条 为鼓励我校教科人员积极申报高级别科研项目,凡我校人员以贵州民族大学为第一主持单位且担任项目责任人所申报的国家级项目,项目申报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六条 凡我校教职工申报国家级项目,学校将给予申报补助(标准参见《奖励办法》)。

第七条 科研处对我校教职工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报书,将提出相应修改意见,由申报人修改后重新报送,如申报人不予修改,科研处有权不予报送。

第八条 对于有限项要求的国家级项目,科研处将聘专家审查,并根据专家意见及形式审查情况,确定最终上报名单。

 

第三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立项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并将立项回执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按要求准时交到科研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停止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一个国家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应根据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目标组织研究工作,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开支研究经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提交相应研究成果。所有项目经费的借款、报销都须项目主持人同意,并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国家级项目实现项目开题制。在收到项目立项通知书且项目经费到位后,科研处配合项目主持人进行项目开题论证,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主持人填写开题申请书,并将开题时间、开题报告及拟聘请的专家名单提前一个星期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核准后,方能开题。

2、开题报告不应照搬申请书内容,着重于论述项目的实施方法、技术路线、调研计划及项目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等实质内容,社科类项目的开题报告中,应包括最终成果的基本框架。

3、开题会议参会人员应包括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科研处领导、熟悉本项目研究方向的4-5名相关专家及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

4、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记录开题会议中各位专家所提意见,并认真梳理,比对项目申请书,将研究路线及研究方法等重要变更事项报科研处备案。

5、国家级项目开题应在立项当年完成。

第十二条 国家级项目立项后,次年起,项目主持人每年11月应填写项目中期检查表,并提供研究进展报告,于1115日前交到学校科研处。

第十三条 科研处每年11-12月,召开国家级项目中期检查会,对在研的国家级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由科研处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同意后方能变更: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项目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四章  项目的结项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在完成国家级项目研究后,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项目结项:

1、填写相应的项目结项审批书,要求A3纸双面打印装订。

2、项目负责人本人携带项目结项审批书,按国家级项目相关要求,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相关手续。

3、项目负责人本人携带项目结项审批书及财务相关凭据,到审计处报送项目,接受审计。

4、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结项审批书、项目结项成果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按照N+1N为国家相关结项要求的份数)的标准报送科研处,科研处核准后,由科研处上报相关部门。

5、结项成果报送科研处的当天,即为该国家级项目结项成果提交日。科研处根据成果报送情况将在1周内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申请书所要求结项时间内,提交结项成果,且一次性通过相关部门成果验收,才能办理项目结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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